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504號原 告 陳永明原名陳財明.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被 告 周錦福 訴訟代理人 林秉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因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於民國83年間簽發票號AA0000000 ,發票日83年10月13日,面額新臺幣(下同)3,325 萬元,付款人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之支票1 紙交予被告收執(下稱系爭支票)。經原告陸續清償上開債務,兩造於93年4 月21日進行結算後,合意兩造間所有債權債務,於原告分期清償1,200 萬元後均歸消滅,並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原告同日即將附表所示由訴外人成翼有限公司(下稱成翼公司)簽發,付款人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豐原分行之支票44紙交予被告收執(下稱附表支票),以為清償。嗣因成翼公司周轉困難,經被告同意原告改以換票、匯款等方式償還,已於96年底清償完畢,求為確認系爭支票債權不存在之判決,及依民法第30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支票。並聲明:⑴請求確認被告就持有系爭支票之債權不存在。⑵被告應將系爭支票返還原告。⑶願供擔保聲請就訴之聲明第2 項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依系爭協議書第7 條之約定,原告交付之附表支票如有一期未兌現,系爭協議書視同無效,而附表支票至今僅兌現8 紙,其餘或因存款不足退票,或未經提示,原告所提26筆匯款證明與本件毫無關係,被告並未收受該款項,系爭協議書應屬無效,原告仍積欠被告3,325 萬元。又縱認原告所提匯款證明之款項均已給付被告,則按年息5%計算,原告每年應給付之利息為166 萬2,500 元,自83年10月14日借款日起至93年底,以10年計算,原告應給付被告之利息達1,662 萬5,000 元,原告已給付之金額尚不足抵償利息。並答辯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42年臺上字第10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兩造就系爭支票之真正雖不爭執,惟原告主張系爭支票之債務均已清償之情,為被告所否認,亦即兩造間就系爭支票債權存否之法律關係不明確,致原告有受被告追償之危險,原告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第1 項)。 兩造不爭執事項:原告於83年10月14日向被告借款3,325 萬元,並簽發系爭支票交予被告收執,復於93年4 月21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協議書,約定兩造間之債權債務以1,200 萬元計算,其餘均歸消滅,原告同日即將附表支票交予被告收執。又附表支票中FYA0000000至0000000 等8 張支票均已兌現,合計195 萬元,其餘FYA0000000至0000000 、0000000 至0000000 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之15張支票,及FYA0000000至0000000 、0000000 至0000000 、0000000 至0000000 未經提示之21張支票,被告均已返還原告。又原告除上開已兌現之支票外,已給付被告15萬元等情,有系爭支票、協議書、上海銀行豐原分行99年8 月23日上豐原字第0990000101號函、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頁、第5-9 頁、第101 頁、第13頁《同第64頁》),且為兩造不爭執(同卷第60頁反面),堪認屬實。 兩造爭執要點及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已依系爭協議書約定給付被告1,200 萬元,求為確認系爭支票債權不存在之判決,並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系爭支票。被告則以原告未依系爭協議書約定清償債務,系爭協議書無效等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原告是否已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分期給付被告1,200 萬元,而使系爭支票債權消滅?經查: ㈠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甲(即被告)乙方(即原告)同意自本件協議日起,雙方債權債務以新臺幣1,200 萬元整計算;其餘所有債權債務關係均歸消滅。」,第7 條約定:「原告所簽發支票,若有一期未兌現,本協議書視同無效,雙方應另為協議。」。依此,倘原告依約使附表支票均如期兌現,兩造間之所有債權債務關係即歸消滅;反之,倘附表支票有一張未兌現,系爭協議即為無效,兩造之債權債務關係應回復簽訂系爭契約當時之狀態,首先敘明。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已依系爭協議書給付被告1,200 萬元,為被告否認,原告對於其已清償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原告雖以被告將未兌現之附表支票返還原告,依民法第325 條第3 項規定,債之關係推定為消滅,被告如有爭執,應負舉證責任云云。然而。被告雖將未兌現之附表支票返還原告,卻仍持有系爭支票,並未一併返還,原告自不得主張系爭支票債權推定消滅,其仍應就已清償1,200 萬元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除附表支票兌現之支票外,其餘支票經被告同意以換票、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戶、或交付現金予被告派往取款之人等方式清償,並提出訴外人李騰桂出具之切結書(附支票影本)及合計281 萬元之匯款單據為證(見本院卷第10-12 頁、第65-89 頁)。經查,證人李騰桂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其與訴外人葉水來、曾勁潭協助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被告因而給付成翼公司簽發之支票2 張(即本院卷第11-12 頁)作為3 人之佣金,嗣因前述支票跳票,其遂執之與被告換得另2 張支票(即本院卷第12 頁 ),並出具切結書(即本院卷第10頁),兌現後由其3 人平分,除此之外,並未代被告自原告受領任何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133 頁反面),足認證人李騰桂取得支票並非代被告向原告收取,其所出具之切結書及附件支票影本均與系爭支票債權無涉,原告關於證人李騰桂曾自原告受領款項轉交被告之主張,實無可取。又原告雖主張上開匯款單據之受款人即訴外人唐正雄為被告指定清償之對象,但為被告否認,原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能認定原告已清償上開匯款單據之款項;況上開匯款單據款項合計為281 萬元,加計已兌現之支票總額195 萬元,及被告自認之15萬元,僅491 萬元,遠不足系爭協議書約定之1,200 萬元。則原告就其已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完全清償之事實既未能舉證以實,系爭協議書即屬無效,且兩造嗣後復未另為協議,兩造之債權債務關係應回復簽訂系爭契約當時之狀態,是原告主張系爭支票債權業已消滅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支票,均屬無據,不應准許。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求為確認系爭支票債權不存在之判決,並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系爭支票,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予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曼琳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金額(新│付款人 │ │ │ │ │台幣) │ │ ├──┼─────┼──────┼────┼────────────┤ │ 1 │FYA0000000│93年 5月25日│ 12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2 │FYA0000000│93年 6月25日│ 1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3 │FYA0000000│93年 7月25日│ 1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4 │FYA0000000│93年 8月25日│ 1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5 │FYA0000000│93年 9月25日│ 1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6 │FYA0000000│93年10月25日│ 1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7 │FYA0000000│93年11月25日│ 1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8 │FYA0000000│93年12月25日│ 1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9 │FYA0000000│94年 1月25日│ 1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10 │FYA0000000│94年 2月25日│ 1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11 │FYA0000000│94年 3月25日│ 1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12 │FYA0000000│94年 4月25日│ 1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13 │FYA0000000│94年 5月25日│ 1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14 │FYA0000000│94年 6月25日│ 2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15 │FYA0000000│94年 7月25日│ 2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16 │FYA0000000│94年 8月25日│ 2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17 │FYA0000000│94年 9月25日│ 2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18 │FYA0000000│94年10月25日│ 2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19 │FYA0000000│94年11月25日│ 2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20 │FYA0000000│94年12月25日│ 2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21 │FYA0000000│95年 1月25日│ 2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22 │FYA0000000│95年 2月25日│ 2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23 │FYA0000000│95年 3月25日│ 2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24 │FYA0000000│95年 4月25日│ 2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25 │FYA0000000│95年 5月25日│ 2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26 │FYA0000000│95年 6月25日│ 3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27 │FYA0000000│95年 7月25日│ 3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28 │FYA0000000│95年 8月25日│ 3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29 │FYA0000000│95年 9月25日│ 3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30 │FYA0000000│95年10月25日│ 3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31 │FYA0000000│95年11月25日│ 3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32 │FYA0000000│95年12月25日│ 3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33 │FYA0000000│96年 1月25日│ 3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34 │FYA0000000│96年 2月25日│ 3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35 │FYA0000000│96年 3月25日│ 3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36 │FYA0000000│96年 4月25日│ 3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37 │FYA0000000│96年 5月25日│ 3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38 │FYA0000000│96年 6月25日│ 4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39 │FYA0000000│96年 7月25日│ 4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40 │FYA0000000│96年 8月25日│ 4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41 │FYA0000000│96年 9月25日│ 4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42 │FYA0000000│96年10月25日│ 4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43 │FYA0000000│96年11月25日│ 4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 │ 44 │FYA0000000│96年12月25日│ 3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