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12號原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乃珩 訴訟代理人 許慧如律師 洪舒萍律師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原勤業眾信會計師事 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樹傑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盧孟蔚律師 被 告 賴冠仲 林旺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