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3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538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8萬2,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