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91號上 訴 人 周林良如 周耿立 周耿民 周耿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崇信資產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69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拾肆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