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26號原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陳哲宏律師 龔新傑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家昆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司法院已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七十七之二條、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條之十二、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司法院(九一)院臺廳民一字第0三0七五號函、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被告間因簽訂『電視節目合作播放合約書』所生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或應撤銷」,訴訟標的為被告間「電視節目合作播放合約」關係或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參第六五頁書狀),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二項標的應為選擇,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而確認請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按被告間(被證十八)有線電視頻道租賃合約書契約期限內租金總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億貳仟叁佰伍拾柒萬陸仟元(計算式:「99.01.01起至99.12.31每月頻道租金」三千零六十三萬三千元,乘十二個月,加上「100.01.01起至100.12.31每月頻道租金」二千九百六十六萬五千元,乘十二個月);就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撤銷請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主張之債權數額與所撤銷之標的價額其中價額較低者計算,惟原告並未陳明對被告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債權及其數額若干,而請求撤銷之標的即(被證十八)有線電視頻道租賃合約書價額為柒億貳仟叁佰伍拾柒萬陸仟元,前已述及,是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柒億貳仟叁佰伍拾柒萬陸仟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確認原告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就附表所列有線廣播電視頻道有使用之權利或被告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將該權利移轉予原告」、第三項:「被告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維持附表所列有線廣播電視頻道多系統/系統經營者播送原告所提供之訊號」及第五項:「被告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妨礙原告所提供訊號在附表所列有線廣播電視頻道之播送」,訴訟標的均為基於原告與被告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頻道使用契約,是段期間原告就附表所示有線廣播電視頻道之使用權(參第六六頁書狀),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主張權利之期間(即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之日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計二十四個月又三日)、每月該等頻道使用費計算,核定為肆億玖仟壹佰肆拾伍萬柒仟柒佰陸拾元(計算式:「98.12.29起至98.12.31每月頻道租金」一千九百七十七萬七千六百元,除以三十日,乘上三日,加「99.01.01起至100.12.31 每月頻道租金」二千零三十九萬五千元【參見被證六函文】,乘二十四個月)。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被告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附表所列有線廣播電視多系統/系統經營者表示無使用、收益、處分附表所列有線電視頻道之權利,並不得妨礙原告所提供訊號之播送」,訴訟標的為(原證十四、被證九)轉讓合約書、民法第十八、十九、一百八十四條、一百八十五條、二百一十三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參第六六頁書狀),亦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 (四)原告訴之聲明第六項「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百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為(原證十四)股份移轉協議書(SHARE TRANSFER AGREEMENT)第八‧四條懲罰性違約金請求權、民法第十八、十九、一百八十四、一百八十五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一百五十萬元,至利息部分則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壹拾貳億壹仟捌佰壹拾捌萬叁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佰貳拾陸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二十八萬九千二百元,尚短繳裁判費捌佰玖拾柒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芝儀 附表:有線廣播電視頻道詳目 ┌──────┬──────┬────────┬────┐ │ 多系統業者 │ 系統業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頻道 │ │(MSO)名稱 │(SO)名稱 │會公告之經營區域│ │ ├──────┼──────┼────────┼────┤ │台灣寬頻通訊│南桃園有線電│南桃園(獨家經營│第35頻道│ │顧問股份有限│視股份有限公│) │第47頻道│ │公司 │司 │ │第48頻道│ │ │ │ │第60頻道│ │ ├──────┼────────┼────┤ │ │北視有線電視│新竹縣(獨家經營│第35頻道│ │ │股份有限公司│) │第47頻道│ │ │ │ │第48頻道│ │ │ │ │第60頻道│ │ ├──────┼────────┼────┤ │ │信和有線電視│苗栗北區(獨家經│第35頻道│ │ │股份有限公司│營) │第47頻道│ │ │ │ │第48頻道│ │ │ │ │第60頻道│ │ ├──────┼────────┼────┤ │ │吉元有線電視│苗栗南區(獨家經│第35頻道│ │ │股份有限公司│營) │第47頻道│ │ │ │ │第48頻道│ │ │ │ │第60頻道│ │ ├──────┼────────┼────┤ │ │群健有線電視│臺中市(獨家經營│第35頻道│ │ │股份有限公司│) │第47頻道│ │ │ │ │第48頻道│ │ │ │ │第60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