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45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零柒拾伍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柒萬零陸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柒萬零壹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