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1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英權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0 │ │1 │253 │ │ ├──┼───────────────┼──────────────┼────┼───┼────┼───┤ │002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0 │ │1 │260 │ │ ├──┼───────────────┼──────────────┼────┼───┼────┼───┤ │003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0 │ │1 │26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