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29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1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 ├──┼──────────┼────────┼───┼───┤ │002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 ├──┼──────────┼────────┼───┼───┤ │003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 ├──┼──────────┼────────┼───┼───┤ │004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 ├──┼──────────┼────────┼───┼───┤ │005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