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67號聲 請 人 銘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賴敏慧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6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貝民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99年3月31日 │656,528元 │AD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