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3號聲 請 人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付款人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復興分行,面額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陸拾壹元,票據號碼FS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 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付款人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復興分行、面額新臺幣一萬八千九百六十一元、票據號碼FS0000000號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八年 司催字第二0六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二0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