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26號聲 請 人 得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如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52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 ├──┼─────────┼─────────┼──────┼─────────┼─────┤ │001 │禾澤設計工程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99年1月20日 │15萬5400元 │SMA0000000│ │ │司 莊淑芳 │民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