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8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58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 │001 │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00000-0 │1 │50 │ ├──┼──────────┼─────────┼───┼───┤ │002 │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 │0081-ND-0000000-0 │1 │1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