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93號聲 請 人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593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貝成室內│合作金庫│98年11月25日│56,000元 │NL0000000 │ │ │裝修設計│商業銀行│ │ │ │ │ │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 │ │ │ │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