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11號聲 請 人 腱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劉英權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61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冠豪利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99年1月5日│1,020,694元 │B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