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57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一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林芝儀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657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股數│ │號│ │ │數│ │ ├─┼──────────┼─────────┼─┼──┤ │01│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 │ 1│1000│ ├─┼──────────┼─────────┼─┼──┤ │02│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 │ 1│250 │ ├─┼──────────┼─────────┼─┼──┤ │03│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 │ 1│2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