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9號聲 請 人 永旭食材專業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9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郁婷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6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永旭食材專業物流有│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98年9月10日 │108,300元 │CD0000000 │ │ │ │限公司 甲○○ │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