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55號聲 請 人 上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陳怡雯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劉英權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85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英發開發工程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9年2月1日│48,400元 │AW0000000 │ │ │司 │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