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93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5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99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937號 │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 股 數│備 考│ ├───┼────────────────┼─────────┼────┼────┼────────┼─────┤ │001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00000-0 │ │1 │35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