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959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九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九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九年九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林芝儀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959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股數││號│ │ │數│ │├─┼──────────┼────────┼─┼──┤│01│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02│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 200│├─┼──────────┼────────┼─┼──┤│03│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1 │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