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除字第2047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發行公司欄關於「景順和信基金」之記載,應 更正為「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名稱欄關於「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景順和信基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