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1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鄭雅雲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14 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1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 ├──┼───────────────┼────────┼───┼───┤ │002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