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0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張兆先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九年司催字第八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嗣張兆先於公示催告期間死亡,附表所載之股票由聲請人繼承,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司催字第八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張兆先於公示催告期間即九十九年六月一日死亡,全體繼承人已於同年十月十九日協議分割遺產,約定由聲請人單獨所有附表所載之股票,有張兆先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口名簿、分割協議書在卷可憑。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九年八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芝儀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206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號│ │ │ │ │ ├─┼────────┼───────┼──┼──┤ │01│國巨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 │ 1 │1000│ ├─┼────────┼───────┼──┼──┤ │02│國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 │ 1 │ 298│ ├─┼────────┼───────┼──┼──┤ │03│國巨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 │ 1 │ 90│ ├─┼────────┼───────┼──┼──┤ │04│國巨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 │ 1 │ 103│ ├─┼────────┼───────┼──┼──┤ │05│國巨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 │ 1 │ 447│ ├─┼────────┼───────┼──┼──┤ │06│國巨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 │ 1 │ 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