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42號聲 請 人 王淑媛即許由明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謝梅琴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24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 │001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35487-3 │1 │1000│ ├──┼──────────┼───────┼───┼──┤ │002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35488-5 │1 │1000│ ├──┼──────────┼───────┼───┼──┤ │003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35489-7 │1 │1000│ ├──┼──────────┼───────┼───┼──┤ │004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35490-3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