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92號聲 請 人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代理人 廖欣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潘惠敏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29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97年12月10日│766,000元 │AR0000000 │ │ │公司 李森田 │永春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