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454號聲 請 人 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芳 代 理 人 林泰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曾鈺馨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45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99年7月10日 │12,600元 │AZ0000000 │ │ │ │限公司 │江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