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485號聲 請 人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代 理 人 王敏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劉克振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付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面額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票據號碼CD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 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研華股份有限公司劉克振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付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面額新臺幣十四萬九千九百七十五元、票據號碼CD0000000號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九年度 司催字第一一三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三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