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561號聲 請 人 陳徐寶雲 訴訟代理人 陳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謝榕芝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56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 │張數 │股數 │ ├──┼────────────┼───────┼────┼───┼───┤ │001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0 │萬股 │1 │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