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66號聲 請 人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代 理 人 王譽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66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29,613元 │99年1月15日 │ZY0000000 │6個月 │ │ │陳津秋 │松南分行 │ │ │ │ │ ├──┼─────────┼────────┼─────────┼───────────┼────────┼────────────┤ │002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4,000元 │99年2月1日 │ZY0000000 │6個月 │ │ │陳津秋 │松南分行 │ │ │ │ │ ├──┼─────────┼────────┼─────────┼───────────┼────────┼────────────┤ │003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4,000元 │99年3月1日 │ZY0000000 │6個月 │ │ │陳津秋 │松南分行 │ │ │ │ │ ├──┼─────────┼────────┼─────────┼───────────┼────────┼────────────┤ │004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4,000元 │99年4月1日 │ZY0000000 │6個月 │ │ │陳津秋 │松南分行 │ │ │ │ │ ├──┼─────────┼────────┼─────────┼───────────┼────────┼────────────┤ │005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4,000元 │99年5月1日 │ZY0000000 │6個月 │ │ │陳津秋 │松南分行 │ │ │ │ │ ├──┼─────────┼────────┼─────────┼───────────┼────────┼────────────┤ │006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4,000元 │99年6月1日 │ZY0000000 │9個月 │ │ │陳津秋 │松南分行 │ │ │ │ │ ├──┼─────────┼────────┼─────────┼───────────┼────────┼────────────┤ │007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4,000元 │99年7月1日 │ZY0000000 │9個月 │ │ │陳津秋 │松南分行 │ │ │ │ │ ├──┼─────────┼────────┼─────────┼───────────┼────────┼────────────┤ │008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4,000元 │99年8月1日 │ZY0000000 │9個月 │ │ │陳津秋 │松南分行 │ │ │ │ │ ├──┼─────────┼────────┼─────────┼───────────┼────────┼────────────┤ │009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4,000元 │99年9月1日 │ZY0000000 │9個月 │ │ │陳津秋 │松南分行 │ │ │ │ │ ├──┼─────────┼────────┼─────────┼───────────┼────────┼────────────┤ │010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4,000元 │99年10月1日 │ZY0000000 │9個月 │ │ │陳津秋 │松南分行 │ │ │ │ │ ├──┼─────────┼────────┼─────────┼───────────┼────────┼────────────┤ │011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4,000元 │99年11月1日 │ZY0000000 │9個月 │ │ │陳津秋 │松南分行 │ │ │ │ │ ├──┼─────────┼────────┼─────────┼───────────┼────────┼────────────┤ │012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4,000元 │99年12月1日 │ZY0000000 │9個月 │ │ │陳津秋 │松南分行 │ │ │ │ │ ├──┼─────────┼────────┼─────────┼───────────┼────────┼────────────┤ │013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24,387元 │100年1月1日 │ZY0000000 │9個月 │ │ │陳津秋 │松南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