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2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20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 ├──┼──────────┼────────┼───┼────┼───┤ │002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 ├──┼──────────┼────────┼───┼────┼───┤ │003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 ├──┼──────────┼────────┼───┼────┼───┤ │004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 ├──┼──────────┼────────┼───┼────┼───┤ │005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 ├──┼──────────┼────────┼───┼────┼───┤ │006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 ├──┼──────────┼────────┼───┼────┼───┤ │007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 ├──┼──────────┼────────┼───┼────┼───┤ │008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 ├──┼──────────┼────────┼───┼────┼───┤ │009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 ├──┼──────────┼────────┼───┼────┼───┤ │010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 ├──┼──────────┼────────┼───┼────┼───┤ │011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 ├──┼──────────┼────────┼───┼────┼───┤ │012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 ├──┼──────────┼────────┼───┼────┼───┤ │013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 ├──┼──────────┼────────┼───┼────┼───┤ │014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1 │1000 │ │ ├──┼──────────┼────────┼───┼────┼───┤ │015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1 │328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