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2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7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羅郁婷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25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1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 │1 │1000│ ├──┼─────────┼─────────┼──┼──┤ │002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 │1 │150 │ ├──┼─────────┼─────────┼──┼──┤ │003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 │1 │115 │ ├──┼─────────┼─────────┼──┼──┤ │004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 │1 │189 │ ├──┼─────────┼─────────┼──┼──┤ │005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 │1 │247 │ ├──┼─────────┼─────────┼──┼──┤ │006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 │1 │340 │ ├──┼─────────┼─────────┼──┼──┤ │007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 │1 │204 │ ├──┼─────────┼─────────┼──┼──┤ │008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 │1 │224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