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64號聲 請 人 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巫玉媛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6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悠美診所朱芃年 │彰化商業銀行永春分│98年12月30日│600,000元 │EN0000000 │ │ │ │朱芃年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