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30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勝欽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3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 │001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1 │1,000 │ ├──┼─────────┼───────┼───┼───┤ │002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1 │1,000 │ ├──┼─────────┼───────┼───┼───┤ │003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1 │1,000 │ ├──┼─────────┼───────┼───┼───┤ │004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1 │1,000 │ ├──┼─────────┼───────┼───┼───┤ │005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1 │1,000 │ ├──┼─────────┼───────┼───┼───┤ │006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