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6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6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2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3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4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5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6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7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8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9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10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11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12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13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14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15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16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17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18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19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20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21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22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23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24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25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26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27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28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29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30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