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秩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北秩字第35號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劉明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3 年6 月12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明彥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5月30日。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駿安科技有限公 司)。 (三)行為:於http://www.jiunan.com.tw/ 「駿安科技有 限公司」網頁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二、理由: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 ㈡駿安科技有限公司多功能氣動式網槍介紹網頁。 三、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又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亦有明文。所謂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最高法院84年臺上字第6294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四、查被移送人於駿安科技有限公司公開網頁上陳列之「多功能氣動式網槍」具有捕捉網與訓練網二種可重覆安裝使用,可直接瞄準目標射擊;以市售12公克CO2 壓縮鋼瓶為發射動力,主體材質為鋁合金,有效射程10公尺以上,發射壓力3.0 Mpa 等情,有駿安科技有限公司多功能氣動式網槍介紹網頁為憑。該「多功能氣動式網槍」種類規格屬於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應勤器械之防暴網,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文暨附件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附卷可參,復按申請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廠商,應檢附規定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即內政部)許可;第一項廠商經審查合格後,由本部發給許可文件,許可文件不得影印散發、出租、頂讓、抵押或轉借他人使用,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移送人並未提出「多功能氣動式網槍」經審查合格發給之許可文件,足見該「多功能氣動式網槍」(防暴網)應屬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被移送人雖辯稱:其於網路陳列多功能氣動式網槍訊息,但因實品仍於測試階段,尚並未進入生產,更無販售行為,且未有實品置放店內云云。惟觀諸被移送人於駿安科技有限公司之公開網頁上對於「多功能氣動式網槍」之產品功能、實例效果及產品標準包裝配備所為之具體詳盡說明,堪認被移送人業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核其所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應依法處罰。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8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