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285號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孫靖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635672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移送人孫靖洋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106年12月8日17時20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誠泰機車行) ⑶行為:徒手毆打被害人張瑋浩,以此方式加暴行於人。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孫靖洋於警詢之陳述。 ⑵被害人張瑋浩於警詢之陳述。 ⑶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錄照片。 按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其加暴行於人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應可援引該法第87條第1款予以處罰 (司法院81年6月1日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查本件被移送人加暴行於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傷害,雖被害人於警詢時均已陳明不願提出告訴,然被移送人在公共場所加暴行於被害人,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明,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論 處。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