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秩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北秩字第539號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23歲 入境許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北市警松秩維字第93104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4年7月14日下午5時5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四段176號2樓蒲園賓館209房。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單亦光姦,代價新台幣4千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單亦光於警訊時之證詞。 ㈢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