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84號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1 月26日北市警松秩維字第93006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新臺幣陸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5年1月4日下午6時40分。 ㈡地點:臺北市○○路○段176號(蒲園賓館508房)。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蕭仁忠姦,代價新臺幣6,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蕭仁忠之證述。 ㈢經警查獲。 ㈣扣案新臺幣6,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臺幣6,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龔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