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11月24日北市警松秩維字第095339503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扣案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1月21日21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4段176號蒲園飯店203號房。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嫖客陳志宗於警訊時之供述。 (三)扣案如主文所載之物。 三、扣案如主文所載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物,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22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