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416號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32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5 月24日北市警松秩維字第09631604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6年5月23日下午11時5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4段176號(蒲園飯店510房) 。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賴耀中姦,代價新臺幣(下同)5,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賴耀中之證述。 ㈢扣案5,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5,000為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法行為所得之物,爰 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