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406號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6 月13日以北市警松字維字第09731029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新台幣伍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6月12日18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4段176號(蒲園飯店1206號房)。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下同)5千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之自白。 (二)證人蔣培安之證詞。 (三)扣案5千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5千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 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