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351號原 告 展示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信 訴訟代理人 李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理 由 原告提出之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㈢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㈣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查本件原告雖列桂學穎、陳容容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公司起訴或被訴均須列董事長為其法定代理人,始為經合法代理,而得合法代理公司起訴或被訴之董事長,應以依公司法合法當選之董事長為限。查桂學穎為被告公司董事長、陳容容則為被告公司董事乙節,有臺北市政府民國100年7 月8日府產業商字第10085572200號函文檢送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8頁),是原告列非身被告公司董事長之陳容容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揆諸上開說明,係書狀不合程式,應予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