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351號原 告 展示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信 訴訟代理人 李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查本件原告雖列桂學穎、陳容容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公司起訴或被訴均須列董事長為其法定代理人,始為經合法代理,而得合法代理公司起訴或被訴之董事長,應以依公司法合法當選之董事長為限。查桂學穎為被告公司董事長、陳容容則為被告公司董事乙節,有臺北市政府民國100年7 月8日府產業商字第10085572200號函文檢送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列非身被告公司董事長之陳容容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揆諸上開說明,係書狀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6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