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55號上 訴 人 張傑銓 顏美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礦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6,217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