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孫鈺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009號上 訴 人 孫鈺芬(即凱必利商行負責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游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凱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玖萬零柒佰貳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壹拾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綜上所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