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033號原 告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蘇志祥 被 告 林豊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7 日上午11時40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