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荃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伍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