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海商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海商簡字第4號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 王堉苓 被 告 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蔭剛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 複代理人 黃如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0 年度北海商簡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 年12月16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為憑。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