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心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863號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訴訟代理人 黃耀慶 上列原告與羅樹賢、宋昌棋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灣通用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確均已通知被告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