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530號原 告 陳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