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乙菲(原名:陳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53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乙菲(原名陳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曾東竣